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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上海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实施细则》对于一般要求,《细则》明确: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活动的主体应当具备《上海市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应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向市交通委提交示范运营方案以及智能网联汽车示范运营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市交通委依法组织确认。
《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准许范围内的各等级公路(含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含城市快速路)以及特定区域道路上,开展智能出租、智能公交、智能重卡等载人、载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除外)的示范运营活动。